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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系统管理员 日期:2020-10-26 访问次数:2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包括教职员工或学生)在教学过程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从而影响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事件或行为。根据教学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与分类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以下四类:教学类(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考试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
 第四条 一般教学事故
 教师及相关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课堂教学和实践性教学)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包括理论课、实验课)。
 2.实验或实习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药品、试剂、器皿、病人、病例等)导致实验课或实习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达10分钟的。
 3.实际授课与教学日历安排不符,未按有关规定审批,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达总学时的5%(含5%)的。
 4.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调课的。
 5.教学中经常出现错误或教学内容偏离教学大纲的。
 6.毕业实习带教无故脱岗超过三天的。
 7.教学过程中,接打手机的。
 8.教师辱骂学生的。
 9.因指导教师的责任,导致被指导学生未能按规定时间、进度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10.学生上课扰乱课堂秩序,影响了教学正常进行。
 (二)考试类
 11.考试题有错误或大量重复使用近三年用过的试题,重复比例达30%以上者。
 12.教师监考迟到,或中途擅离岗位,或考场秩序不好,或对学生作弊不予制止,或出现一定数量的雷同试卷等情况者。
 13.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或规定格式报送成绩,或成绩填报出现明显错报(错评、错核、错填分数等),错报率达2%的。
 (三)教学管理类
 14.教学安排有误,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或实习的。
 15.教学管理人员录入学生成绩差错率达学期成绩记录总数1%的。
 16.学籍审查不认真,导致处理学生遗漏、错报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教学保障类
 17.教材订购不及时,或错订、漏订教材,或教材发放不及时、错发教材的。
 18.教学保障人员未能及时修复课桌、椅、灯具、开关、插头、多媒体教学设施等而在短时间内(未超过1周)影响了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严重教学事故
 教师及相关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20分钟的(包括理论课、实验课)。
 2.实验或实习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药品、试剂、器皿、病人、病例等)导致实验课或实习课无法进行或不能按时进行超过20分钟以上者。
 3.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自行增、减讲课学时超过总学时5%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4.未经教务部门批准,擅自调课,导致教学秩序混乱者。
 5.教学中经常出现原则性错误或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的。
 6.毕业实习带教无故脱岗累计时间超过五天者。
 7.教师辱骂或体罚学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工作失职,在实验、实习或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的。
 9.教师指导的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不严出现大面积抄袭的。
 10.学生违犯课堂纪律,严重扰乱课堂秩序,造成停课等后果者。
 (二)考试类
 11.试卷命题有原则性错误或使用近三年用过的试题,重复率超过50%的。
 12.考试前泄露试题(不论有意或无意)。
 13.教师监考未能履行职责,发生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学生作弊,或试卷丢失,或出现大量的雷同卷等情况者。
 14.阅卷评分或成绩单填报出现明显疏漏(错评、错核、错填分数等),错报率超过2%的。
 15.擅自更改学生考试试卷或考试成绩的。
 16.不能按期完成试卷批改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教学管理类
 16. 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的,或录入学生成绩差错率超过1%的。
 17. 管理人员或教师填写或呈报学生学习成绩时弄虚作假的。
 18.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等情况的。
 (四)教学保障类
 19.不按学校规定选用教材,导致教材内容与教学大纲偏差较大,或私自向学生销售教材、参考书或习题集等辅导材料者。
 20.教材订购不及时,错订、漏订教材,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使用教材的。能证实为出版、发行等原因所致者除外。 
 21.教学保障人员未能及时修复课桌、椅、灯具、开关、插头、多媒体教学用品以及其它教学设施(超过一周),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者。
 第六条 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教学事故等级认定。
 第七条 一学期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一)我院实行教学事故举报必查、确认必究的原则。教学事故通过举报查证和检查两种方式认定,具体包括:设立教学事故举报箱,接受全院学生和教师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信息;督导组与学生信息员提供的教学事故情况;各教学单位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我院教学管理部门、学生、教师、工作人员均有维护正常的教学纪律和教学秩序,举报教学事故的义务和责任。
 (二)教学事故发生或被检举以后,学院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做好取证工作,填写《教学事故认定登记表》,并将材料如实报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学院对教学事故进行核实、认定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被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本学院予以批评教育;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予以纪律处分,是教师的予以停课整改,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对发生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相应扣减校内津贴。
 (四)凡涉及学生当事人者,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