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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系统管理员 日期:2020-10-26 访问次数:105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科学规范地开展教学评估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规范有序稳定运行,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公共卫生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小组的聘任由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由分管教学院长主管;
 第三条 教学督导日常工作由公共卫生学院分管教学院长联系安排;
 第四条 教学督导根据安排参加指定教研室的集体备课,负责查阅教师的备课笔记,对教研室的集体备课、教师备课笔记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教学督导根据安排听取指定教师的理论课、实验实习课,对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和授课质量作出量化考核,并向授课教师反馈评价信息,提出改进、提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第七条 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试卷的抽查与审核。
 第九条 参与学院的各项教学评估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聘期为两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