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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暂行条例

系统管理员 日期:2020-10-26 访问次数:115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南通大学教学工作委员会暂行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南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是学院行政在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我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实施。
 第三条 学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指导全院教学工作;
 2、审议学院专业发展与建设规划,负责学院品牌和特色专业的初步遴选、评审工作;
 3、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4、审议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初步评审、推荐优秀课程(群);
 5、审议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6、审议学院教材建设规划,推荐教材出版,评审、推荐优秀教材;
 7、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评审的初评工作;
 8、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9、讨论、决定学院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成员由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院教学工作分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院党政会议审议批准。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委员需要变动时,须报请院长批准。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